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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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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6-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施行
6+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77

8-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9

10-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111

12-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2+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313

1414
一、工资、薪金所得;
1515

16-
二、劳务报酬所得
16+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717

18-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8+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919

20-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四、劳务报酬所得
2121

22-
五、财产租赁所得
22+
五、稿酬所得
2323

24-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24+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5+
26+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7+
28+
八、财产租赁所得;
29+
30+
九、财产转让所得;
31+
32+
十、偶然所得;
33+
34+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2535

2636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2737

2838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2939

30-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141

32-
**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42+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3343

34-
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4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545

36-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
46+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747

38-
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8+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3949

40-
四、保险赔款
50+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4151

42-
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52+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4353

44-
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
54+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555

46-
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
56+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757

48-
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58+
五、保险赔款
4959

50-
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60+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161

52-
**第五条** 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62+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5363

54-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就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
64+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5565

56-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66+
九、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5767

58-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
68+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5969

60-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7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6171

62-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72+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6373

6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74+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75+
76+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77+
78+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9+
80+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1+
82+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3+
84+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585

66-
**第八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86+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787

68-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88+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9+
90+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1+
92+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93+
94+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95+
96+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97+
98+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99+
100+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01+
102+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3+
104+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5+
106+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7+
108+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9109

70-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71-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72-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处以罚金。
110+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73111

74-
匿报所得额,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12+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75113

76-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77115

78-
**第十四条** 本法的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116+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79117

80-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8+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1119

82-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20+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83121

84122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85123

86-
| 级数 | 级距 | 税率(%) |
87-
|------|----------------------------------------|------------|
88-
| 1 | 全月收入额在 800 元以下的 ||
89-
| 2 | 全月收入额在 801 元至 1,500 元的部分 | 5 |
90-
| 3 | 全月收入额在 1501 元至 3,000 元的部分 | 10 |
91-
| 4 | 全月收入额在 3001 元至 6,000 元的部分 | 20 |
92-
| 5 | 全月收入额在 6001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 30 |
93-
| 6 | 全月收入额在 9001 元至 12,000 元的部分 | 40 |
94-
| 7 | 全月收入额 12,001 元以上的部分 | 45 |
124+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25+
|------|---------------------------------|------------|
126+
| 1 | 不超过 500 元的 | 5 |
127+
| 2 |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 10 |
128+
| 3 |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 15 |
129+
| 4 |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 20 |
130+
| 5 |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 25 |
131+
| 6 |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 30 |
132+
| 7 |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133+
| 8 |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 40 |
134+
| 9 |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 45 |
135+
136+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37+
138+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139+
14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141+
142+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43+
|------|-------------------------------------|------------|
144+
| 1 | 不超过 5000 元的 | 5 |
145+
| 2 | 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 | 10 |
146+
| 3 | 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 20 |
147+
| 4 | 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 30 |
148+
| 5 |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 35 |
149+
1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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