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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3
>
4-
> 十届第66号
4+
> 第 八十五 号
55
>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77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99
>
10-
> 2007年6月29日
10+
> 2007年12月29日
1111
1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313

1414
----
1515

16-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6+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1717

1818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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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7

8888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8989

90-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0+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191

9292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393

@@ -145,7 +145,7 @@
145145
| 8 |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 40 |
146146
| 9 |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 45 |
147147

148-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48+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49149

150150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1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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